原标题:乾县警方征集中小微民企内部腐败线索引争议,如何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调界限
11月14日,陕西乾县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征集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线索的通告》,征集中小微民企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不过,该通告引发一些争议,有网友认为这会对民营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破坏营商环境。
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通告》本意是保护小微民企营商环境,可能是在表述上有点问题,让大家误解了。目前,经侦大队也未接到相关举报线索。乾县公安局已经撤回该通报,停用举报电话。
事实上,在乾县警方之前,已有多地警方发布过类似通告。如,黑龙江友好区公安局、湖北荆州市公安局、辽宁丹东市公安局、江西上饶市公安局、湖北公安县公安局等。
从网友评论可以发现,此次乾县警方通告引发的讨论中,一些声音认为通告专门针对本就较脆弱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担心警方过度介入民企内部治理,影响企业经营。
事实上,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多发问题,2023年7月31日,最高检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不能简单地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当作民营企业的“家事”,而是要从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视起来,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既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又要在办案中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此前已有多地警方征集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线索
11月14日,陕西乾县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征集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线索的通告》,征集中小民微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关于此举的目的,该通告中称,系“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治理,有效打击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延伸治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乱象问题……”
不过,上述通告引发一些争议,有网友质疑会造成负面影响,破坏营商环境。
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接受青岛广播电视台《正在新闻》采访时表示,该《通告》本意是保护小微民企营商环境,可能是在表述上有点问题,让大家误解了。目前,经侦大队也未接到相关举报线索。乾县公安局已经撤回该通报,停用举报电话。
在乾县警方之前,已有多地警方发布过类似通告。
黑龙江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9月2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局征集的民企内部突出腐败问题犯罪线索包括,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犯罪行为;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转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
8月10日,湖北荆州市公安局也发布过一则类似通告,该局除了征集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线索外,还征集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线索。具体包括:1、投标人相互串通,严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2、在市政设施、公共服务、交通水利、农田整治、生态修复、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重点工程项目中串通投标的;3、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的;4、挂靠或者借用资质“围标”、串通投标;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的;5、以非法手段胁迫他人放弃投标、中标人弃标、转让中标项目,伪造投标资质、印章、文件等相关违法犯罪;6、专门从事策划、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破坏营商环境的职业“标贩子”、“标霸”、“标王”;7、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商业贿赂犯罪。
更早前的2023年12月15日,江西上饶警方也发布过一则《关于公布打击整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线索举报方式的公告》。
该公告称,为积极响应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的打击整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效治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乱象问题,积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上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上饶市公安局现向社会公布举报线索的范围和方式,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
上饶警方征集的线索包括: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犯罪行为。三、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行为。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转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
如何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
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多发问题,最高检在2023年7月31日就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从检察办案和调研情况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惩治,是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不仅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检察制度和举措。“这些制度、举措对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问题关注不够,立案难、查办难、预防难等问题成为许多民营企业关注的焦点。”上述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当作民营企业的“家事”,而是要从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视起来,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既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又要在办案中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2024年4月2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安经侦部门“护企优商”取得积极成效》一文,文章指出,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坚持严打犯罪、规范执法、平等保护、主动服务,扎实做好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上述文章称,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始终坚持对涉企突出犯罪零容忍,近年来持续加大对系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持续加大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破获一批融资类、加盟类、租赁类系列合同诈骗案件,打掉一批以民营企业为主要侵害对象的职业犯罪团伙,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重点打击利用企业漏洞、监守自盗侵占企业财产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商业贿赂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大力推进民企腐败整治。
重拳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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